做完工程承揽方不结账分包方诉至法院
来源:M6米乐app最新版下载 发布时间:2025-03-08 16:03:35
分包方安排工人做工程,完工后承揽方迟迟不结清工程款,无法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,却被奉告所做工程并非总承揽方所承揽工程,数十万元的工程款该找谁要?近来,腾冲市人民法院以法人内部职权约束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,判定支撑分包方的诉讼请求。
2021年4月,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梁某、赵某通过口头及微信谈天方法达到合意,由甲公司分包完结A项目的素喷工程和B项目的浇筑工程。5月19日,甲公司完结了上述两项工程,并使用微信向赵某报送了工程量及价格。12月,赵某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发送工程报价单一份,承认了浇筑工程的价格为21万余元,并称素喷工程的结算现已上报,让甲公司等候。2022年1月,赵某向甲公司发送分包合同一份,要求甲公司盖章签字承认。但是,甲公司完结上述手续后却一向等不到乙公司付款,甲公司于2022年7月通过微信敦促梁某,梁某表明将尽快处理。直至2023年1月,甲公司向梁某发函要求乙公司实行付款责任,梁某签字收件后,乙公司仍未向甲公司付出工程款。无法之下,甲公司起诉至法院。
诉讼中,乙公司辩称,甲公司所完结的B项目浇筑工程并非乙公司所承揽项目,乙公司不应向其付出工程款,且赵某并非乙公司职工,乙公司并未授权有关人员与甲公司签定施工合同,乙公司对梁某、赵某的行为不认可且不追认,要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法院通过庭审查明,案涉A、B项目分属不同建造工程建造项目。其间,乙公司系A项目的承揽方,梁某为乙公司分公司职工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乙公司系A项目的承揽方,其分公司职工梁某以公司名义与甲公司达到施工合意,甲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乙公司并未回绝或阻挠。施工完结后,梁某、赵某承认了工程量,并向甲公司发送了报价单及合同。乙公司虽否定赵某为其公司职工,但结合案子现实,可确认其具有工程建造项目的产量确认职权,且梁某知晓并认可赵某经手处理的相关事项,二人的行为可承以为履行乙公司的工作任务,甲公司系好心第三人。一起,案涉B项目虽属不同建造工程建造项目,但甲公司的施工、结算及交给均按梁某、赵某的要求做,二人以乙公司名义施行的上述行为,对乙公司产生效能,乙公司应付出相应工程款。法院依据两边依据,判令乙公司期限付出甲公司工程款及相关联的费用29万余元。
宣判后,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案子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当时,建造工程范畴常常产生转包、分包、挂靠等景象,呈现了很多项目部、项目经理甚至以个人名义签定并实践实行合同的景象,由此带来一系列民商事胶葛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则,履行法人或许非法人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,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以法人或许非法人安排的名义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,对法人或许非法人安排产生效能。法人或许非法人安排对履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约束,不得对立好心相对人。承揽方任由项目经理或公司职工随意分包,不加监管的行为,不光易引起胶葛,并且无形中也为自己增添了法令危险。相关企业在严厉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的一起,也要建立起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常态化的危险防控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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